(2017)吉038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洪秋,张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秋,张金玉,赵洪秋,张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170号原告赵洪秋,女,汉族,1980年3月8日生,住双辽市卧虎镇六家子村四屯。被告张金玉,男,汉族,55岁,住双辽市卧虎镇。原告赵洪秋与被告张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金玉的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对被告张金玉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秋对被告张金玉撤回告诉。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