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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郝丽平等与北京东居供暖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平,戴文瀚,北京东居供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882号原告:郝丽平,女,1984年5月8日出生。原告:戴文瀚,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东居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84室。法定代表人:刘二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信,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红,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丽平、戴文瀚与被告北京东居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居供暖公司)、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东居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丽平、戴文瀚,被告东居供暖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被告东居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信、赵东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丽平、戴文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因暖气管道泄漏所致直接财产损失22138.58元;2.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因暖气管道泄漏所致财产折旧及损耗损失12397.16元;3.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5000元;4.由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郝丽平、戴文瀚变更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因暖气管道泄漏所致直接财产损失22138.58元和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因暖气管道泄漏所致财产折旧及损耗损失12397.16元的诉讼请求为:1.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因暖气管道泄漏所致直接财产损失32638元;2.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因暖气管道泄漏所致财产折旧及损耗损失1481元。诉讼过程中,郝丽平、戴文瀚放弃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暖气管道试供暖过程中,因1号楼4层和5层之间的公共连接供暖管道年久缺少巡查检验,在管道自身锈蚀及内部水压较大双重原因下发生管道破裂,导致1号楼501号房屋被淹,屋内家具、地板、家电等财物受损。东居供暖公司、东居物业公司未尽到巡检、管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居供暖公司辩称,东居供暖公司不同意郝丽平、戴文瀚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东居供���公司只负责锅炉房及小区内地下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小区地面以上到居民室内管网则由东居物业公司维修维护,故如有赔偿责任,也应当由东居物业公司承担。东居物业公司辩称,东居物业公司不同意郝丽平、戴文瀚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郝丽平、戴文瀚未经批准私自进行了室内供暖设施的拆改;第二,东居物业公司已通过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业主自查暖气管道状况,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郝丽平、戴文瀚未就暖气管道腐蚀情况向东居物业公司进行报修;第三,东居物业公司在供暖试水前也通过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业主在试水期间需家中留人,但郝丽平、戴文瀚未在家中留人;第四,郝丽平、戴文瀚还存在在相关损失发生后自行更换全部地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的原则。因此,郝丽平、戴文瀚所受损失,是郝丽平、戴文瀚自身行为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与东居物业公司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郝丽平、戴文瀚系北京市海淀区501号房屋(以下简称501号房屋)所有权人。东居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16年2月3日,郝丽平与东居供暖公司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由东居供暖公司向501号房屋提供供热服务,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东居物业公司和东居供暖公司约定:东居供暖公司负责锅炉房及小区内地下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地面以上到居民室内管网由东居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维护。2016年3月31日,郝丽平(乙方)与东居物业公司(甲方)及案外人黄友云(丙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协议书》,其中约定乙方、丙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行为,如乙方需改、移暖气时,需向甲方申报,因乙方改造暖气而发生泄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另该协议中附有《装修申请表》,其中郝丽平申请装修内容为刷墙、铺地砖、水电改造。2016年5月3日,东居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内容为:“各位业主:由于暖气管道使用时间较长,尤其是卫生间内穿墙管处腐蚀较严重,请各位业主进行一次自查。如腐蚀严重请与物业联系,更换管道。更换时需与上下层业主定好时间进行更换,维修联系电话:8275****。”2016年10月10日,东居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智学苑供暖注水通知》,内容为:“智学苑全体住户您好:2016年至2017年供暖工作将要开始了,为了保证今冬正常供暖,热力公司将提前往供暖管道中注水检修。智学苑小区于2016年10月15日往管道中注水,注水之前���注水期间请您自行检查室内供暖设施,留人观察暖气管道、截门和暖气片有无漏水现象,如有漏水请及时报智学苑物业服务部维修,正常情况下3天内可以注满,但出现管道漏水时需要泄水维修,再次注水会延长注水时间,希望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今冬供暖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智学苑物业维修电话:8275****。”2016年10月15日,因501号房屋卫生间的共用供暖管道锈蚀处破裂导致501号房屋被淹,郝丽平、戴文瀚选择侵权之诉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漏水受损情况存有争议,郝丽平、戴文瀚主张受损有两部分,其一是501号房屋内全部地板受损,其自行更换了部分地板,但发现剩余未更换地板也已无法使用,需全部更换,同时房屋中的部分板材家具和实物家具需修复;其二是501号房屋中的沙发、电视柜和茶几、实木床、洗碗机因��水产生了折旧和损耗。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则主张郝丽平、戴文瀚应当对地板先行修复,其直接单方进行更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修复原则,同时沙发、电视柜和茶几、实木床、洗碗机没有实际损坏,不存在折旧和损耗。郝丽平、戴文瀚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照片,显示事发时501号房屋内状况;2.销售合同、证明、板材明细、字条、收银单、定销货单、送货安装单、收据、京东订单、发票、维修记录、购买证明,显示:501号房屋装修时铺设的洪扬德合家原装进口地板花费25205.3元;修复榻榻米、地台衣柜等花费3150元;修复主卧卫生间、门口柜等花费3083元;修复地板人工和折旧费用1200元;购买沙发2980元;购买电视柜和茶几花费4853.8元;购买洗碗机花费3300元;购买实木床花费3680元。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关事发供暖管道的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照片内容,因未看到现场,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对其中的地板花费、修复榻榻米等费用、修复主卧卫生间等费用、购买电视柜和茶几费用、购买洗碗机费用、购买实木床费用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对其中的修复地板和折旧费用、购买沙发费用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经询问,郝丽平、戴文瀚表示沙发通过淘宝平台购买,没有发票。诉讼中,经本院前往501号房屋进行现场勘验,确认501号房屋内地板存有原有地板和新更换地板,且原有地板有鼓起等损坏情况,同时确认沙发、茶几和电视柜、实木床、洗碗机与地面接触部分有涉水痕迹,但未见明显损坏现象。本院对郝丽平、戴文瀚提交的证据的认证为:对于东居供暖公司、东居物业公司没有异议的花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认;有关修复地板和折旧费用、购买沙发费用,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结合本院现场勘验情况,501号房屋内地板确有更换现象,且郝丽平、戴文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购买沙发费用,在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没有相应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修复地板和折旧费用、购买沙发费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郝丽平、戴文瀚就501号房屋支出铺装地板花费25205.3元;修复榻榻米、地台衣柜等花费3150元;修复主卧卫生间、门口柜等花费3083元;修复地板人工和折旧费用1200元;购买沙发2980元;购买电视柜和茶几花费4853.8元;购买洗碗机花费3300元;购买实木床花费3680元。另庭审中,郝丽平、戴文瀚表示沙发、电视柜和茶几、洗碗机、实木床虽无损坏,但存在折旧和损耗,其主张按10%的折旧率计算相应损失,但���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释明,双方均不对此申请鉴定评估。庭审中,郝丽平、戴文瀚还主张东居物业公司在其报修后,迟延40分钟左右才关闭供暖管道阀门,扩大了其损失。东居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郝丽平、戴文瀚向本院提交了戴文瀚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号码为01082756542在2016年10月15日15:55:06被叫戴文瀚,通话持续时间为35秒,后戴文瀚在同日16:04:36、16:05:27、16:10:03、16:24:09、16:35:19主叫1082756542,通话持续时间分别为37秒、48秒、23秒、3分16秒、21秒。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认可01082756542为东居物业公司客服电话,但不认可该证据关联性。庭审中,戴文瀚进一步陈述,其在接到东居物业工作人员电话后,在10分钟内返回了501号房屋,但未见东居供暖公司和东居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其频繁拨打电话联系东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后东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最后一个电话后到达现场,并关闭了供暖管道阀门,此后约20分钟后供暖管道才停止泄漏,并于次日将室内破裂的共用供暖管道更换完毕。东居物业公司对此则解释,其在2016年10月15日下午一点左右接到小区其他业主报告漏水后,即采取措施关闭了供暖主管道的总阀门,但因当时已注水一段时间,供暖管道正常泄水也需要3、4个小时。本院对郝丽平、戴文瀚提交的该证据的认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相关证明力由本院结合其他庭审内容另行评述。另查,郝丽平、戴文瀚自认501号房屋系其新购房屋,其装修后尚未实际使用,且在装修时未发现卫生间共用供暖管道有渗漏情况,并对该管道涂抹了防锈涂料,同时在供暖试水期间,家中并未留人。另查,《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另外,《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巡检是指供热单位对所管理的住宅用户共用供热设施、自用采暖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予以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的作业;第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应当包括巡检周期、巡检作业内容、巡检中发现问题的处置等;第四条规定,首次巡检后至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10年内,巡检周期为每3年不少于一次;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10年以上(含)至20年的,巡检周期为每2年不少于一次;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20年(含)以上的,巡检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五条规定,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实施入户巡检应当做好检查记录,且应将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影响供热运行的事故隐患及处置建议书面告知用户。第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的项目包括共用供热设施、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和室内各种阀门有无泄漏、堵塞、腐(锈)蚀等。第九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在实施巡检作业的3日前,在巡检区域内住宅用户公告具体的巡检时间、巡检内容、巡检联系及服务投诉电话等相关事宜。第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巡检资料、记录等相关材料,建立巡检作业台账。第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在进行巡检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向住宅用户宣传遵守用热规定,如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配合供热单位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等作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所涉漏水事件系501号房屋内共用供暖管道锈蚀处破裂所致,而东居物业公司负责501号房屋所在小区地面以上到居民���内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因此,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容,东居物业公司应当对其管理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现东居物业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告知小区业主对供热管道进行自检的《通知》,但该《通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其按前述相关规定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同时,东居物业公司在接到小区其他居民报修后,虽联系了501号房屋业主戴文瀚,但根据戴文瀚提交的通讯记录,可以证实东居物业公司在漏水事件发生后的抢修方面存在一定迟延,且东居物业公司对此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因此,东居物业公司对于本案所涉漏水事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对于东居供暖公司而言,其虽为涉案小区的供热公司,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其仅负责锅炉房及小区内地下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故其对于本案所涉漏水事件不存在过错,且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对于郝丽平、戴文瀚要求东居供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东居物业公司在供暖注水前已发布了有效的通知,通知内容已明确告知业主在注水前及注水期间家中留人,但郝丽平、戴文瀚并未按通知要求在家中留人。同时,郝丽平、戴文瀚在对501号房屋进行装修时,对屋内的供暖设施进行了拆改,但未经东居物业公司批准,且东居物业公司虽对居民室内��用供暖管道负有管理、维护等义务,但鉴于该共用供暖管道位于501号房屋室内,故郝丽平、戴文瀚对此亦负有主动检查相关供暖管道的状态,并及时向东居物业公司报修的义务,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所涉共用供暖管道处于常人视野可顾及范围,并不属于隐蔽工程,且郝丽平、戴文瀚在进行装修时,亦对该共用供暖管道涂抹了防锈涂料,故郝丽平、戴文瀚对于本案所涉共用供暖管道的状态应为明知。因此,郝丽平、戴文瀚自身对于本案所涉漏水事件亦存有过错,可以减轻东居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关于郝丽平、戴文瀚和东居物业公司对于本案所涉漏水事件的过错责任程度,由本院综合上述论述内容判定郝丽平、戴文瀚承担60%的责任,东居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在此前提下,东居物业公司应当在相应责任程度���围内赔偿郝丽平、戴文瀚的因本次漏水事件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关于损失范围,本院结合前述查明事实,认定如下:关于501号房屋地板花费,本院认为,郝丽平、戴文瀚在原有地板受损后,采取了自行更换部分地板的行为,措施合理,且其现主张的地板费用系原有地板费用,并未包含其自行更换部分的地板费用,且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亦可以确认尚未更换的原有地板存在鼓起等损坏情形,具有更换的必要性,故郝丽平、戴文瀚主张全部原有地板的费用,系其合理损失,东居物业公司对此有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修复榻榻米、地台衣柜等花费和修复主卧卫生间、门口柜等花费,郝丽平、戴文瀚的此项修复行为,措施合理,相关费用系其合理损失;关于修复地板人工和折旧费用,如前所述,郝丽平、戴文瀚采取自行更换部分地板的行为,措施合理,相应费��亦系其合理损失;关于沙发、电视柜和茶几、洗碗机、实木床的折旧和耗损费用,因东居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郝丽平、戴文瀚经本院释明,未就此申请鉴定,同时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上述物品未存在明显损坏情形,故郝丽平、戴文瀚以10%的折旧率主张折旧和耗损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郝丽平、戴文瀚损失13055.2元;二、驳回郝丽平、戴文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郝丽平、戴文瀚负担263元,已交纳;由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