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88-4号申请执行人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80004-X,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港第一码头。法定代表人张岩峰,经理。被执行人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58315-3,公司地址黄冈市东门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货款2603570.5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州区东门路173号嘉晟国际长河水岸八套房屋、对其中六套房屋进行了评估,依法进行了第一次拍卖而流拍。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以第一次拍卖底价(即评估价)接受财产,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州区东门路173号嘉晟国际长河水岸的四套房屋(房屋编号为:2号楼902室、1002室、1601室;8号楼2-3001室)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值人民币181.42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181.42万元,不足部分继续执行。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至财产承受人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再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