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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尹衍新、苏秀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衍新,苏秀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衍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秀焕。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孟,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尹衍新因与被申请人苏秀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9民终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衍新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开庭时,苏秀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尹衍新如实陈述了被诉借贷关系不成立的事实,并提交了证明一审违法审理的证据材料及要求调查相关事实的申请书,二审中尹衍新否认借款事实且没有苏秀焕的反驳意见,二审的认定属于枉法判决。(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因取缔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尹衍新不懂法律也不会正确表达,一审变相剥夺尹衍新的辩论权,对借条未质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尹衍新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一二审违法办案问题,法院至今未作纪检处理是渎职行为。尹衍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苏秀焕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尹衍新提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本案苏秀焕提交了尹衍新出具的借款26000元的借条,二审时尹衍新认可该借条是“我本人书写的”,并称当时苏秀焕“说原来的借条洗衣服洗坏了,让我补的借条”,借条上也注明了“(补借条)”。借条系尹衍新书写,而补写借条的行为可视为对借款事实的进一步确认,二审认定尹衍新向苏秀焕借款26000元,并无不当。(二)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经审查,一审庭审时苏秀焕提交了借条,尹衍新拒绝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三)关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尹衍新主张本案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不成立。综上,尹衍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衍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衍春审 判 员  冯小芳代理审判员  林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