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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明冲、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冲,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明冲,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翁伟,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明冲与被执行人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翁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明冲执行款17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明冲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