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成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3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欢,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王成欢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的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多次盗窃他人手机,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王成欢在江北区观音桥帕帕网咖76号机位上,用手扒走被害人张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OPPOR9手机并销赃。2、2017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成欢在渝北区天宫殿欧罗巴网咖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放在103号机位上的一部魅蓝2手机并销赃。3、2017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成欢在江北区天宫殿名扬网咖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放在71号机位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苹果6手机并销赃。2017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将王成欢抓获,扣押了王成欢销赃后剩余赃款200元,并发还被害人唐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成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成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成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成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0元发还被害人唐某(已发还)。三、责令被告人王成欢退赔被害人张某、唐某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300元、人民币1600元。上述罚金、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