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城圣地安德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牛昭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城圣地安德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牛昭忠,曹安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圣地安德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羊厂村。法定代表人:曹安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广,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昭忠,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邹城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曹安生,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上诉人邹城圣地安德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昭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邹城圣地安德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