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作财与孙亚文、于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财,孙亚文,于强,李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作财,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孙亚文,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于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李雨虹,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财与被执行人孙亚文、于强、李雨虹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自2017年4月份起每月履行1200元自还清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