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福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福夏,徐纪泰,李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福夏,男,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徐纪泰,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李红云,女,1970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