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荣凤、王本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凤,王本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凤,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本耀,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凤与被执行人王本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本耀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代理书记员王玉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