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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304号原告:陈某1,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某2,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付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1与被告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诉至本院。因被告付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依据》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书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