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尤二与燕子栋、李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子栋,李枝瑞,尤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燕子栋申请执行人李枝瑞被执行人尤二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尤二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二虎向申请执行人燕子栋、李枝瑞支付加油款人民币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尤二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尤二虎在银行的存款1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