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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文俊、左进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俊,左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左进祥,男,1983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徐文俊与左进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进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进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冻结、划拨、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