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执指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指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执指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1、吉房权证通字第G0041**号,面积:265.80平方米;2、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501.09平方米;3、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344平方米;4、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403.39平方米;5、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966.81平方米;6、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773.87平方米;7、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370平方米;8、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242.49平方米;9、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392.50平方米;10、吉房权证通字第G0063**号,面积:354平方米;11、吉房权证通字第G0070**号,面积:896.60平方米;12、吉房权证通字第G0071**号,面积:536.67平方米;13、吉房权证通字第G0071**号,面积:443.87平方米;14、硫酸储藏,无证,81平方米:15、仓库,无证,119平方米;16、车间,无证,200平方米;17、检斤房,无证,10.5平方米;18、检斤棚,无证,45平方米;19、仓库,无证,240平方米;20、通市国用(2006)第050320070号,面积:15259.20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折抵被执行人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本息7971950.27元及实际支出费(1、诉讼费19742.50元;2、申请执行费:42400元;3、房产评估费:88965元;4、土地评估费:27414元)总计:8150471.77元。二、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远铭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