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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利军与正蓝旗圣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军,正蓝旗圣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利军,男,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正蓝旗圣都商贸有限公司,现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康艳,系该公司职务经理。我院执行杨利军申请执行正蓝旗圣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蓝旗圣都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2,81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4月2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560.00元、执行费392.27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