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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李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李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46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丁。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爱斌审 判 员  邢定君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禄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