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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孙平果刘贵妃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平果,刘贵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琛。被执行人孙平果,男。被执行人刘贵妃,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46113.67元、逾期利息9088.3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10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355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并应承担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773元,共计596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平果、刘贵妃的银行存款5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