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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郭德军与郭茂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军,郭茂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820号原告郭德军,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楚成良,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茂志,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郭德军与被告郭茂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催缴原告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德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