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郭德军与郭茂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军,郭茂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820号原告郭德军,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楚成良,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茂志,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郭德军与被告郭茂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催缴原告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德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