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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峰与上官涌、刘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上官涌,刘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212号原告:李峰,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上官涌,男,汉族,1975年3月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经常居住地渑池县。被告:刘海萍(系被告上官涌妻子),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生,住所地渑池县,经常居住地渑池县。原告李峰与被告上官涌、被告刘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官涌、被告刘海萍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2、由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与被告上官涌是好朋友。2013年7月20日,被告上官涌急需用钱向我借款6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我急需用钱,向二被告催要,2016年上半年经被告刘海萍还款5000元,剩余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款。被告上官涌、被告刘海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0日,被告上官涌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峰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之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上官涌避而不见,被告刘海萍于2016年上半年还款5000元,剩余款5.5万元,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另查明,二被告于2000年9月29日在渑池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上官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原件和银行存款、取款凭条在卷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上官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上官涌妻子刘海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刘海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投资经营。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当庭认可被告上官涌躲债后经被告刘海萍还款的5000元,应当从总借款中予以扣除。借款时,原、被告之间未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原告依法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综上所述,被告上官涌、被告刘海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官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峰借款5.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上官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原告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