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岑应江、岑应发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应江,岑应发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01刑初7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应江,男,1972年11月5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龙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岑应发,男,1981年4月20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布依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龙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昆鹏,贵州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应江、岑应发犯非法拘禁罪,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17年1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应江、岑应发及其辩护人杨昆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15时,被告人岑应发、岑应江兄弟二人因借贷关系向姜某索要欠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万元,该借款系被害人蔡某2担保,在姜某位于兴义市民航大道华联城附近的铺面中索要欠款无果后,蔡某2便带着岑应江兄弟二人和姜某等人,前往鲁屯、下五屯等地索要其借贷给他人的欠款,并承诺要得钱以后立刻还钱,均无果。当晚9时许,姜某向岑应发说明,其在借到岑应发6万元后,该笔借款是用于归还自己在赌场上欠了蔡某2妻子韦某的欠款,其给岑应江借款均是蔡某2的主意,得知事情经过的岑应发使用一根木条抽打蔡某2的背部和大腿部几下,岑应江知晓借款原委后,打了蔡某2几个耳光,威胁蔡某2要将其带去板坝镇丢入河中,一行人驾车到安某休息区加油时又对蔡某2进行殴打后返回兴义市区,到达兴义大道烟厂附近时(次日3时许)姜某离开,后蔡某2被带至下五屯,于次日9时许写下6万元欠条给岑应江后离开。经法医鉴定,蔡某2的伤不构成轻微伤。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被告人岑应江、岑应发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岑应江、岑应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岑应发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发生蔡某2夫妻及姜某存在重大过错,岑应江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因姜某给被告人岑应江借款6万元,被害人蔡某2系该借款的担保人。2015年7月21日,蔡某2及其妻子韦某到兴义市民航大道华联城附近的姜某的铺面中索要欠款,蔡某2电话告知岑应江找到姜某,岑应江电话邀请被告人岑应发共同去索要欠款。15时,岑应发、岑应江到姜某店铺,经催要,姜某表示无力偿还该欠款,蔡某2便提议带着岑应江兄弟二人和姜某等人,前往鲁屯、下五屯等地索要其借贷给他人的欠款,并承诺要得钱以后立刻还钱。因索要欠款未果,当晚21时许,姜某向岑应发说明,其给岑应江借款是蔡某2的主意,借到的6万元是用于归还自己在赌场上欠了韦某的钱,得知事情经过的岑应发使用一根木条抽打蔡某2的背部和大腿部几下,岑应江打了蔡某2几个耳光,并威胁蔡某2要将其带去板坝镇丢入河中,一行人驾车到安某休息区加油时,岑应江、岑应发扇了蔡某2几耳光并将其带回兴义。次日凌晨3时许,到达兴义大道烟厂附近时姜某离开,蔡某2被带至下五屯,于次日9时许写下6万元欠条给岑应江后离开。经法医鉴定,蔡某2的伤不构成轻微伤。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岑应江、岑应发与蔡某2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蔡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岑应江、岑应发的基本身份信息。2、蔡某2被打伤照片证实:蔡某2腰部、腿部有伤痕。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0日岑应江、岑应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借条、担保书证实:姜某于2014年8月6日向岑应江借款6万元,蔡某2、韦某为担保人。姜某于2015年5月5日向岑应江借款7.2万元,蔡某2、韦某为担保人。蔡某2于2015年7月22日写下借条,借到岑应江6万元。5、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因在赌场上欠蔡某2家老婆十万元的赌债,蔡某2家两口子逼着我要钱,因为我没有钱,蔡某2给出主意,带我去找他的朋友借钱,借到钱后就把借得的钱还给他,他们介绍岑应江给我认识并当我的担保人,岑应江借了我6万元,蔡某2马上就从我手里拿了5万元的现金。因为我还不上钱,岑应江就开始给我要钱。2015年7月21日,蔡某2带岑应江、岑应发和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来新泰小区找我要钱,我就说我没有钱,蔡某2就提出来别人欠他的钱,带大家一起去找给他借钱的人要钱,要到钱的话就先把钱还给岑应发。之后我们大家就上车在蔡某2的带领下,到鲁屯、九龙山庄等地给人要钱,均无果。岑应发就问我和蔡某2是不是合伙欺骗他们,我就把蔡某2让我给岑应江借钱的事情给他们讲了,岑应发特别冒火,就说蔡某2欺骗他哥,在车上就当着我的面打了蔡某2两耳光。他们开车带着我们往安某方向去,在安某收费站又掉头回兴义。22日凌晨3时20分,在烟厂他们就把我放了。6、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因为姜某给岑应江借了6万元,我和蔡某2给他担保,岑应江叫我们还钱,我们就去给姜某要钱。2015年7月21日9时,我和蔡某2到下五屯华联城找姜某要钱,姜某说没有钱,我丈夫就说打一个电话给岑应江告诉他我们找到姜某。然后岑应江、岑应发还有两个人找到我们。我和我丈夫就叫姜某带我们去鲁屯镇找徐文军,但是没有找到,我就一个回家了。7月21日23时许,我丈夫打电话给我说他被打了。我到兴义打电话给蔡某2,他说他在坪东,然后电话里面一个陌生人接电话叫我快点整钱给他们,不给钱就带我丈夫去广西。22日6时许,我丈夫的电话又打过来,叫我快点整钱来,我说我没有钱,我是报警了的,然后对方就不说话了。7时30分,我又接到电话,对方说10时放人。10时左右,我打电话给我丈夫并叫他来找我,我们就到下五屯派出所报案了。7、被害人蔡某2的陈述:因为我给姜某当担保人给岑应发借了6万元,姜某还不了钱,岑应江就找我要钱。2015年7月21日8时30分,我跟韦某到华联城找姜某要钱,姜某说没有钱,我就打电话给岑应江讲我找到姜某了。岑应江来了就问姜某要钱,姜某讲他没有钱。我跟我老婆就说徐文军给我们借的有钱,我带他们去找徐文军要钱,但是没有找到。18时许,我和姜某、岑应发等人就一起回来兴义,走到景峰大道就把车停了,岑应江就叫喊姜某联系赶紧找钱来还,姜某就跟岑应江说他借的6万元是借来还给我,岑应发就发火说我欺骗他哥,并扇了我两耳光。在路边的一个工地上,岑应发打了我几耳光,在工地上找了一个木条子打我腰杆、屁股,另外一个人也扇了我几耳光,有人还说把我丢到板坝河。22时许,我被他们喊上车往郑屯方向走,还打电话叫人准备牛绳和家伙,在高速路边接了3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换了一辆面包车。岑应发在高速加油站加油。他们打电话叫我老婆整钱来还,不然不放人,我打电话给我老婆,我老婆讲她报警了,钱是不拿的。3时许,岑应发的朋友叫我带姜某去骗,喊姜某写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给我,以后岑应江就直接找我要,姜某写了欠条给岑应江就走了。岑应发的一个朋友就开起车把我拉到下五屯的一栋房子的三楼去了。4时许,他们就叫我打电话给我老婆整钱来,不整钱就不放我,我打电话给我老婆,我老婆说她已经报警了。8时许,他们把我送到下五屯叫我下车,岑应江、岑应发就过来,喊我写了一张欠岑应江6万元的欠条,我写了岑应江就开车送我到丰源市场那里。我就跟我老婆到下五屯派出所。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蔡某2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9、被告人岑应发的供述:我哥岑应江借了6万元给姜某,蔡某2是担保人,但是我哥说姜某找不到。2015年7月21日15时许,我哥打电话给我说姜某找到了,让我和他一起去找姜某,我们在华联城旁边找到岑应江问他要钱,他说没有,蔡某2讲鲁屯有人借了他20万,叫我们一起去鲁屯,我就叫大飞打电话给他朋友一起去。到鲁屯后,没有找到人。在郑屯吃饭的时候,蔡某2说九龙山庄有人欠他钱,我们又到九龙山庄也没有找到人。我在车上跟姜某讲如果不还钱就把他拉到工地上跟我们工地上的兄弟一起住,姜某说是蔡某2叫他给我哥借的,他差蔡某2钱没有还,蔡某2就担保给我哥借钱,我听到就很冒火,把车开到三环路上,我把姜某拉下车,就在路边找了一根木棒朝姜某屁股和大腿打了两下,我跟我哥讲后,我哥也很冒火,就叫蔡某2下车,我就用木棒打了他屁股一下,还用手打了两耳光,我还说把人拿绳子来捆,拉到板坝去,大飞当时就打电话给郑屯海子的人叫他们准备绳子。21时许,我们就上高速往万屯方向走,我哥到万屯下的高速去找之前联系的人。我们又从万屯上高速往安某方向走了,在德卧高速路休息区,我哥开皮卡车去换了一辆面包车,我们将姜某和蔡某2喊下车,问他们怎么办,蔡某2叫我们自己找姜某,我听到后就打了蔡某2两耳光后把他们带回兴义。凌晨2时许,到烟厂的时候,我们就把姜某和蔡某2喊下车来商量,钱由蔡某2还,姜某自己找钱还蔡某2。我大哥开车将蔡某2送到下五屯大飞住的旅社,我自己就回家了。7时许,我到南环路找大飞和他的两个朋友和蔡某2,我就打电话给我大哥来商量还钱的事情,蔡某2自愿还钱给我哥,我们就让他写了一张6万的欠条给我们。8时许我们就把蔡某2送到神奇路那边他就自己走了。在带姜某、蔡某2要钱的过程中停下来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条上车就用木条打了蔡某2背部两下。10、被告人岑应江的供述:姜某给我借了6万元,蔡某2是担保人。2015年7月21日15时许,蔡某2打电话给我说他在下五屯华联城后面姜某开的装潢公司找到姜某了,我就喊我兄弟岑应发一起,岑应发又打电话喊了两个他的朋友过来,姜某回来,我问他要钱,他说没有钱,我就跟蔡某2要,蔡某2说徐文军欠他21万,他带我们去找徐文军,要得钱就先把钱拿还我,我们就一起去鲁屯找徐文军,但是没有找到。我们在郑屯吃完饭我们就和蔡某2、姜某回兴义了,21时许回到兴义,到下五屯的一条大路边,岑应发给我讲姜某给我借6万元是借来还蔡某2的,我就找蔡某2对质,蔡某2说他没有得这个钱,我火冒就打了他几耳光,还骂了蔡某2几句,蔡某2就打电话给他老婆说我们打他。我们把车开到旁边的工地上,我又问蔡某2和姜某钱怎么整,讲了半天也没有结果,我就说把他们丢在板坝河里面,我兄弟带来的那两个朋友还讲拿绳子捆起。我们开车到到万屯后海子接了五个人就往板坝方向走,走到安某德卧下高速换了一辆灰色的面包车,到安某服务站的加油的时候,我又问姜某和蔡某2钱怎么整,姜某说钱他没有得用,是借来还蔡某2了的,蔡某2拿去借徐文军了,我听了就发火了,就扇了蔡某2几耳光。我把蔡某2喊上车,在车上我就叫蔡某2打电话给他老婆,喊他把钱还我,蔡某2就打了电话,我们就开车回兴义了,车走到烟厂的时候,姜某就自己回家了。在华联城旁边,我兄弟喊来的朋友就带蔡某2下车了。第二天早上8时许,我兄弟打电话给我说蔡某2讲钱他还,我开车到下五屯找我兄弟们,在车上蔡某2给我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给我,我就自己开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应江、岑应发为了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岑应江、岑应发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岑应江邀请岑应发,岑应发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同为主犯。岑应江、岑应发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应从重处罚。岑应江、岑应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岑应江、岑应发从轻处罚。岑应发的辩护人所提“岑应江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发生蔡某2夫妻及姜某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姜某、蔡某2夫妻的欠债行为虽有不当,但本案的发生因岑应江、岑应发未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反而采用不正当方式拘禁他人,故辩护人所提蔡某2夫妻及姜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岑应江、岑应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应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岑应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显媛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人民陪审员 胡 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淞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