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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字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秉权与郭晓红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秉权,郭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字213号原告:韩秉权,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红,扎兰屯市正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晓红,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秉权与被告郭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秉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晓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原告韩秉权负担。审判员 崔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