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瑞喜与张杰、董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喜,张杰,董帅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5号原告:朱瑞喜,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张杰,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董帅帅,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喜与被告张杰、董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喜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瑞喜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朱瑞喜负担。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