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瑞喜与张杰、董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喜,张杰,董帅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5号原告:朱瑞喜,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张杰,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董帅帅,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喜与被告张杰、董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喜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瑞喜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朱瑞喜负担。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