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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秦桂平诉被告梁忠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平,梁忠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268号原告秦桂平,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梁忠恕,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平诉被告梁忠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桂平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