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东镇与金海兰之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20号申请保全人:金东镇,男,1952年7月16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金海兰,女,1964年4月21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保全人金东镇与被申请保全人金海兰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金东镇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海兰在延吉市工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了(2017)吉2401民初2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海兰在延吉市工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金东镇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案件保全费1920元(申请保全人金东镇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