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纪洪义,隋长江,辉南县森林经营局红旗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洪义,隋长江,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红旗林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4号原告:纪洪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煜,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红旗林场。负责人:郭钦元,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洪义诉被告隋长江、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红旗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纪洪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义撤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由原告纪洪义负担。审判员 张云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