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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纪洪义,隋长江,辉南县森林经营局红旗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洪义,隋长江,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红旗林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4号原告:纪洪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煜,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红旗林场。负责人:郭钦元,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洪义诉被告隋长江、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红旗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纪洪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义撤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由原告纪洪义负担。审判员  张云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