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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吕文福与孙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福,孙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文福,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涛,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荃,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燕,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芳,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吕文福因与被上诉人孙明、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6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吕文福于2017年4月6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吕文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文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240元,减半收取20120元,由上诉人吕文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