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孟卓与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卓,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308号原告孟卓,男,1980年3月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被告孟波,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孟卓与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孟卓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卓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孟卓负担。审判员 王 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苑莲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