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啟平与余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啟平,余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民初198号原告:陈啟平(又名陈启平),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告:余家胜,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台山市,现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原告陈啟平与被告余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啟平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家胜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4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余家胜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1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立《借据》为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40000元至今未还。经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确认欠原告借款40000元,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清还借款。庭审中,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签名的《借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无理,应该清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应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家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陈啟平。如果被告余家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余家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洪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