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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刘汉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海,刘汉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19号原告:李春海,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姜高村村民。被告:刘汉军,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土楼闸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海与被告刘汉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向被告刘汉军邮寄送达被退回。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发出(2017)鲁0812民初319号通知,限原告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提供被告具体送达,或者办理公告事宜。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通知,至今不来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