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01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安、秦亮与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民间借贷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秦亮,安康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陕0902执101号-1申请执行人徐安,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申请执行人秦亮,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安康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锡,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锡,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现羁押于安康监狱。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6)陕0902民督25号支付令:由被申请人安康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连带偿还徐安、秦亮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70968元。支付令申请费17632元由安康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负责担。支付令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徐安、秦亮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安康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当日起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有两台3600K**矿热电炉及土地(证号为:平国用(2012)字A03-0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3600K**矿热电炉及土地(证号为:平国用(2012)字A03-0##号)依法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