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代长艳与于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长艳,于向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7)内2221民初1175号原告代长艳,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于向德,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艳诉被告于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全部欠款,故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长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长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长艳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宝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