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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代长艳与于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长艳,于向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7)内2221民初1175号原告代长艳,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于向德,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艳诉被告于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全部欠款,故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长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长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长艳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宝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