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巧与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丰中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丰中机电有限公司,谭巧,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丰中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定代表人:谭巧,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巧,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法定代表人:李成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丰中机电有限公司、谭巧因与被上诉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15)忠发民初字第0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重庆丰中机电有限公司、谭巧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交纳上诉费用的期间交纳上诉费用,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冯 波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海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