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常新亮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新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新亮,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谷县人,捕前住太谷县,农民。2016年12月22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新亮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晋0726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新亮不服,以其行为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了法定程序,且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皇甫权审判员 梁 静审判员 郑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荣建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