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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钱光洁与梁昊、陈洪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光洁,梁昊,陈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36号申请人:钱光洁。被申请人:梁昊。被申请人:陈洪伟。申请人钱光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洪伟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前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61413618182017000008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洪伟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钱光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封士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