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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可圣、张晓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可圣,张晓丽,荆门市华锐工贸有限公司,杨国君,向启军,唐铸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394号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26060337K。法定代表人:张铁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庞守成,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00126001X。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可圣。被告:张晓丽。被告:荆门市华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君,董事长。被告:杨国君。被告:向启军。被告:唐铸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可圣、张晓丽、荆门市华锐工贸有限公司、杨国君、向启军、唐铸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36500元,由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翛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