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潘仕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潘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9号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仕海,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潘仕海的财产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仕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