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西安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西安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61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被告西安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西安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