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8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彦和,通山县工商局局长。被申请人: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一案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非法资金,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金融机构相关账户的存款依法予以冻结40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存款4000万元(具体冻结账号、户名、开户行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向阳人民陪审员 许秀萍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财产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