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李绪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李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98号申请执行人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绪明,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案由:买卖欠款纠纷申请执行人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绪明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93000.2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书证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9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