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被执行人:杨冬,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7.34元本院以该款中退付本案执行费855元,并将余款752.3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妙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