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洪士桃与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士桃,沈章银,沈洪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30号原告:洪士桃,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章银,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沈洪森,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洪士桃与被告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洪士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士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士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士桃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