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8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彭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