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恩、张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恩,张泽龙,张晓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恩,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编号南字第********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龙,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审被告:张晓薇,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陈恩因与被上诉人张泽龙、原审被告张晓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8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恩上诉称,其系张晓薇的配偶,不是借款人,并未使用该款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陈恩住所地在三明市××县武装部,是现役军人。张晓薇的项目及个人都被强制执行,无收入来源,目前只好随军居住,也常住在三明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陈恩所在地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的一类,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张晓薇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 鹭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