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梁转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新23刑终55号 原公诉机关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转霞,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捕前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16年4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奇台县看守所。 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转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新232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转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扣押的毒品22.41克、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现金100元。原审被告人梁转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转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转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转霞撤回上诉。 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佩隶 审 判 员 刘艳蓉 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玥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