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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柘光学与周浩杰、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光学,周浩杰,张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83号原告:柘光学,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周浩杰,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张小勇,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柘光学与被告周浩杰、被告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柘光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柘光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柘光学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德胜二O一七年四月六无书 记 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