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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欣、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张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709号申请人:刘欣,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张艳红,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我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欣与被申请人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艳红名下银行存款55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刘欣提供了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艳红名下银行存款55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欣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