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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肇,曾用名陈桥,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燕霞���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张某1酒后至沙县青州镇青山新区41幢204室被告人陈肇住所,欲寻陈肇前妻叶某。被告人陈肇因担心影响正在休息的孩子即将张某1约至楼下,并由家中携一把尖头菜刀藏于身后用于防身。二人至楼下后,因叶某与张某1交往等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推扯,二人推扯至青山新区32幢楼下路边处,陈肇持尖头菜刀捅刺张某1左前胸四下致张某1受伤。时逢叶某返回住处见张某1受伤遂拨打电话报警并将张某1送医救治,被告人陈肇趁机逃离现场。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肇在沙县青州镇青山新区41幢204室住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肇赔付被害人张某1各项费用计人民币30000元,张某1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陈肇从轻处理。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张某1饮酒后至被告人陈肇居住的沙县青州镇青山新区41幢204室,欲找被告人陈肇的前妻叶某。被告人陈肇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后将被害人张某1约至楼下。二人到楼下后,因叶某与张某1交往等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推搡。二人推搡至青山新区32幢楼下路边时发生斗殴,被告人陈肇遂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被害人张某1左前胸四下,导致被害人张某1受伤。时逢叶某至案发现场,叶某遂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张某1送医救治,被告人陈肇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失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沙县青州镇青山新区41幢204室将被告人陈肇抓获。被告人陈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肇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陈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病历材料,证实2015年1月12日,被害人张某1向沙县公安局青州派出所提���病历、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收据记录单等相关证据。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治材料、损伤照片,证实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1的损伤系:左上肺破裂伤;膈肌破裂伤;左侧血气胸(少量);左肩背皮肤组织裂伤(创长4.5CM);左前胸皮肤组织裂伤(创长23.9CM)。张某1的损伤符合锐器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3.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0日0点多,其打电话给男朋友张某1,因为他喝酒了怕他出事情。其打了好几个电话他都没有接,直到1时许张某1才接电话,在电话中他说与其前夫陈肇在青纸32幢附近。其打完电话赶紧骑车去找他。当其到达32幢楼下路上时,其看到张某1与陈肇二人在用拳头互相殴打对方,其上前劝架。他们被劝开之后,陈肇说把他把张某1捅伤了,说完之后陈肇就走���。其去看张某1,看到张某1的左侧胸口在流血,接着他就慢慢地倒在地板上。其赶紧叫了青纸医院的救护车,没一会医生到了并将张某1送到青纸医院,在医院简单处理了之后又将张某1送去南平第一医院。在救护车去南平的路上其才打电话报警。陈肇是其前夫,其与张某1正在交往。其想他们二人是因其才发生冲突,陈肇在冲突过程中将张某1捅伤。陈肇是用什么把张某1捅伤的其没有看到,但张某1说陈肇用一把刀捅了他左侧胸口四刀。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叶某辨认持刀捅伤张某1的人是陈肇。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0日1时10分左右,其在家里睡觉时接到电话,电话号码显示是其外甥陈子俊的号码,其接起电话后,听到电话那头是其哥哥陈肇的声音,在电话中他说张某1去他前妻叶某家敲门,还先动手打了他��在冲突时他把张某1捅伤了,他还要其赶紧去叶某家附近看看张某1是否有事,说完他就把电话挂断了。其接完电话后就穿好衣服准备出门,其不知道去哪里看就打陈子俊的电话(电话在陈肇手里使用),接通后陈肇告诉其先去叶某家附近找找,没有的话再去医院看看。挂完电话后其和丈夫刘延顺就先去叶某家附近找了找,但没有找到。他们就一起赶到青纸医院。到达医院后,其站在医院门口没有进去,刘延顺进去病房看。过了大概10分钟左右,其打电话给刘延顺问他情况。刘延顺一会儿就出来说张某1被捅伤了,医生说呼吸急促要送南平救治。没多久,其看到救护车从医院出去。其马上给陈肇打电话,告诉他对方很严重都送南平医院了,陈肇听完就把电话挂了。陈肇是叶某的前夫,二人已经离婚,张某1与叶某正在交往。他们二人应该是因为与叶某的感情纠葛而发生冲突。据陈肇讲当天是张某1先去敲叶某的家门,还先动手打陈肇(陈肇住在叶某家里),所以陈肇才把张某1捅伤。陈肇是用什么凶器捅伤张某1的其没有看到,陈肇也没有告诉其。张某1什么部位被捅伤其没有看到,其听说他是左侧胸口被陈肇捅伤。6.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5年1月10日1时许,其与陈肇二人在沙县青州镇青山新区32幢楼下,因为其与叶某交往的事情发生冲突。当时他们有用手互相推扯,二人有发生肢体冲突,其自己也喝了酒。在冲突过程中,陈肇从他自己的身上拿出了一把匕首,对着其左侧胸口捅了三四刀,其被捅伤后就倒在地上,陈肇就携刀逃跑了。当时叶某也在现场。事发当晚,其因与陈肇前妻叶某发生口角,后来她不见了,其就去她家找她,当晚其酒喝得有点多,其应该有到陈肇住处去敲门,���不然陈肇身上也不会有伤。因其当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很多事情记不清了。陈肇家属已支付其医疗费。7.被告人陈肇供述,证实其平时都在外地打工很少在家,其通过张某1老婆知道其老婆叶某与张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1月,其与叶某到沙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其与叶某仍居住在同一套房子内。其伤害张某1的那一天晚上12点多,其正在家中照顾孩子睡觉,通过猫眼看到张某1在外面敲门。其害怕打开房门让张某1进房会吵醒孩子。其想到自己之前被张某1打过一次,自己打不过他。其就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插在后腰上,其带着菜刀走出房间把张某1从家门口叫到了一楼过道处问他想干什么。当时张某1有喝了一些酒,他一直逼问叶某在什么地方,还一直用手来推其,于是其跟张某1吵了起来。张某1一路将其推到了青山新区32幢���下。那时其前妻叶某正好骑着一辆电动车朝他们驶来。张某1看到叶某出现之后开始动手用拳头打其头部,其被他打中头部之后就拿出插在后腰上的菜刀指着张某1说不要打他,否则要还手。张某1不理会其恐吓,还是冲过去打其。其就用菜刀朝他身体左侧肋骨位置刺了几下,具体刺了几下刺到什么部位其不清楚。刺完之后其看到张某1蹲了下去就停手了。其感觉到张某1受伤了就赶紧叫叶某打电话叫人送张某1去医院。其因为害怕就逃离了现场,后来其还有打电话给妹妹陈某叫她去医院看一下张某1的情况,并叫陈某回家照顾其孩子。其逃离现场之后步行往水汾头的方向走,走到水汾头的时候把刀丢到河里了。其走了一段距离就拦了一辆的士去南平,到了南平之后就包车去了福州,后来其一直躲在福州。2016年10月31日,其才回到沙县家中,后来在家中抓获。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肇对被害人、案发地点、丢弃作案工具位置、作案工具等分别进行辨认。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肇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被告人陈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0.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肇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叶某于2015年1月10日报案。沙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0日立案侦查。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陈肇被上网追逃。2016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肇在福建省沙县青州镇青山新区41幢204室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1.谅解意见书、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陈肇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被害人张某1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陈肇的行为表示谅解。1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陈肇无违法犯罪经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肇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陈肇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对被告人陈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被告人陈肇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被告人陈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陈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长烜人民陪审员  林 红人民陪审员  林盛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翁榕琼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