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959号原告:吴某,女,194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2,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