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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959号原告:吴某,女,194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2,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