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月与被告陈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月,陈小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290号原告:张秋月,1981年9月1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陈小龙,1980年3月2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月诉陈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秋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秋月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思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