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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月与被告陈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月,陈小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290号原告:张秋月,1981年9月1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陈小龙,1980年3月2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月诉陈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秋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秋月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思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