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辖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振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振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号楼11层1101-1103、1105-1113。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秀华,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振法,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在线”)因与被上诉人陈振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110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美在线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国美在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险峰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鸿远 更多数据: